浙注协[2022]2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6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的要求,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注协将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注协[2022]2号             2022-1-6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的要求,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注协将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

  意见建议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执业机构申请奖励基金应符合的条件或情形;

  3.市注协纳入奖励基金评定范围应符合的条件或情形;

  4.奖励分类及金额标准;

  5.奖励基金申报材料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其他事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1月13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各市注协。各市注协统一整理汇总后,于1月16日前上报省注协。

  省注协联系人:朱未,联系电话:0571-85179526。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第二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为规范奖励基金使用,加强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所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奖励基金适用对象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及各市注协。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奖励基金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中计提,2018-2020年三年共计提1000万元,分3年使用,主要用于执业机构及市注协为我省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基金每年发放一次,由执业机构自愿申报,经市注协初审后,报省注协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市注协的奖励基金由省注协根据当年度各地区服务小微企业活动的开展情况直接进行评定。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奖励基金的具体审核、报批、核发等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执业机构,可以申请奖励基金:

  1.免费或优惠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业务培训,辅导小微企业5家以上,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反响良好,成效显著的;

  2.免费或优惠为小微企业提供代办注册登记、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商务秘书式服务,成效显著的;

  3.免费或优惠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计鉴证、价值评估等专业服务,成效显著的;

  4.为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做强做大提供可行性方案等专业服务,且并购重组成功的;

  5.为小微企业首次申报高新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且被成功认定达到3家以上的;

  6.为小微企业首次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提供审计服务达到2家以上的;

  7.在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方面,贡献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8.参加省市小微办、省市注协举办的各类服务小微企业主题活动,表现突出的;

  9.加入各市服务小微企业专业联盟,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

  10.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市注协,纳入奖励基金评定范围:

  1.组织开展“会计财务服务周”活动,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影响广泛的;

  2.建立服务小微企业专业联盟,联盟覆盖面广,注重工作联动,提供服务全面的;

  3.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清单与信息库,掌握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服务,成效显著的;

  4.针对小微企业组织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省注协每年对执业机构上报的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结合申报的服务项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按一类、二类、三类进行分类奖励,其中:一类机构奖励标准10万元;二类机构奖励标准6万元;三类机构奖励标准3万元。

  省注协每年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注协进行综合评定,按一类、二类进行分类奖励,其中:一类2家,奖励标准10万元;二类3家,奖励标准6万元。

  第十条 奖励基金申报材料: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

  2.小微企业的资质证明(如小微企业库名单、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等);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所服务的小微企业、市注协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与小微企业签定的业务协议书复印件,受到表彰的证书复印件等);

  4.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随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注协,市注协签署意见后报省注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奖励基金款项进行拨付,同时建立奖励基金发放台账,详细登记每一笔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奖励基金具体申报与发放时间,按省注协当年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因同一服务内容只可申请一次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励基金的执业机构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如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提交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类评优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各市注协可参照本办法,在会费中适度安排资金,建立奖励基金制度或其他形式,用于本地区执业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奖励和资助,共同推进全省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壮大。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期间为2018-2020年。2017年度(第一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注协〔2015〕1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奖励基金申请表(年度)

执业机构名称  
执业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市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秘书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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