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涉企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积极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聚焦“7+1”部门,不断精简报表指标数量,归并填报系统,深化推进嘉兴、安吉、鄞州试点,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提供便利。
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此次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今年1月起补发,今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将所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退休人员手中。
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高技能人才引育用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技能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相关激励。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技能人才”要素纳入涉企政策评价指标体系,让“技能”逐步成为劳动市场的新货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社会组织名称。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可在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积极丰富自选动作,发掘各具特色的行动内容,总结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精品项目和创新品牌,切实提升小微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加大对个体经济、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灵活就业政策及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审批服务、资金场地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强村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利润分配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更多向村集体经济、乡村公益事业、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鼓励探索强村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主题教育“办实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并受总量控制。奖补资金除正文中明确资金承担方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相关规定,我局对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规范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相关规定,我局对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费用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失业保险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据实申报税款,公平存量房交易税负,舟山市税务局对2023年4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各市注协和执业机构要深刻认识其对服务全省经济工作大局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在两师行业落地落实。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浙江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要结合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要求,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标准,针对具体问题和典型业务场景积极探索本地举措创新,秉持“有实效”“易推广”的原则认真总结提炼本条线本领域措施经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