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层级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善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创新、人才、财税、土地、金融、能耗等要素保障,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一核四园多点”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区域合作,强化区县(市)联动,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补齐生物医药发展产业链,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共同富裕示范区。
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补贴比例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下同)将汇总表发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贴金额进行复核。
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奖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接续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我省经济稳进提质的重要手段。
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车领域浙江出口名牌。在展会目录中增加新能源汽车类专业展会,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汽车整车、配件等专业展。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及海外投资布局的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算分析,综合我市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及省内周边地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情况,决定对我市三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至10%,以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
各地登记机构要贯彻落实《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依法稳妥推进居住权不动产登记,审慎把握居住权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客体和登记内容,切实保障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企业年度纳税额(境内)、进出口额、汇回利润、营收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为具体指标,兼顾企业跨国投资对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增长等作出显著贡献,考量企业对本土经济的贡献以及省内总部发展情况。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补贴、超比例奖励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依法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
现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网站上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意见。纳税人可登录网站阅读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推行首台(套)产品和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政府首购制度,创新国有企事单位采购管理,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的考核要求和容错机制。
结合当前桐乡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桐乡市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出口企业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也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选择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的软件。出口企业使用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拟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或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新入学的大学生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自愿选择缴纳当年度的大学生医保费,医保待遇按照险种转换和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执行;新入学当年度已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杭州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2022年度出现经营亏损的,依申请,可享受2022年度房产税减免50%。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综合效益达到A类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B类企业减免8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加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推动嘉兴市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全文废止《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现征求公众意见。
由于近两年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加上疫情持续影响等因素,我市房地产行业毛利率持续下降,目前执行的计税毛利率已不能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等3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优化风险管理和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与信贷审批标准相结合。
对本地区同一个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适当放宽资金使用限制,允许项目资金在本地区内不同项目间统筹使用,确保被调出资金的项目在“保交楼”无风险、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融资,且留足至产权办理所有费用的基础上,盈余资金可支持其他项目风险处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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