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落细落实减税降费及帮扶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合力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各项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好省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机制。开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落细,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新业态新模式占比持续提升,稳步做大外贸总体规模,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落实服务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22年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落实服务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针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特殊困难行业落实好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22年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合理额度等内容,评估预留份额合理性。
现将《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反映。
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全面落实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稳外贸扩内需等优惠政策,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全面放开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内实现市场化交易电量32亿千瓦时。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有关规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云南省2021年推荐报备的885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备案抽查,并组织专家对备案抽查企业进行了审核,现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202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第一批补充备案的函》,同意备案抽查通过的云南荣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为2021年12月3日,有效期为3年。
全力推动全省产业创新平台发展,对新建的国家实验室,5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不少于10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每个不少于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坚持“四个面向”、服务中心大局;坚持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坚持培引并重、协同发展;坚持真心爱才、悉心育才、诚心引才、精心用才。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同时,总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集团所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集团所财务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执法为民,严守法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配套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根据2021年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纳税金额、诚信经营等指标,对全省旅行社进行综合考评。按排名位序分别给予前100位的旅行社纾困补助,第1—10名补助100万元,第11—30名补助80万元,第31—50名补助50万元,第51—70名补助30万元,第71—100名补助10万元。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落实好云南省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按照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每个500万元、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每个200万元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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