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统筹点和面两个层面,聚焦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应用、生态重点环节,充分发挥云南在区位、资源、特色产业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创新业态等,以点带面,推动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五一”劳动节期间能够办理税费事项,4月30日至5月4日,云南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在此期间,如您有税费事项的办理需求,可在工作时间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部门办理事项进行自助申报。用人单位首次办理需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及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继续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6%政策。从2022年1月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5%。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和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优化和落实,云南省税务局对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形成了《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于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四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前五日,即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召开省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当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部分企业的必报项目。但由于22张报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近年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看,在政策理解和表单填写上都存在较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予处罚的,可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并具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他银行,以及对延续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退税代理机构有异议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系反映。
加强RCEP成员国市场开拓,深入挖掘RCEP成员国商品需求,深化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以首年减税至零的商品和新增减税商品为重点,促进水果、蔬菜、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机电产品、化工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等出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云南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协同高效,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有力有效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云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依据申报企业报送的材料,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认定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畅通岗位募集和发布公示渠道,2022年我省募集公示就业见习岗位2万个以上,组织见习1.5万人以上,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充足就业见习机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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