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关于发布<铁门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铁税公告〔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阿克苏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关于修订<阿克苏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41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公众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http://www.xj-n-tax.gov.cn)-电子税务局-登录-用户注册-实名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个人贷款。
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合同中已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更新,现予以发布。
从2023年2月开始,各地(州、市)财政局每月8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月辖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户数、贷款额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2019年4月10日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在过去,部分纳税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使用个人账户缴纳跨省税费,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开通后,纳税人直接使用公司开户账户缴纳跨省税费,极大地保障了公司及财务人员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税务系统仅保留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予以废止。
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8月起自治区范围内多地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为进一步配合做好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事宜,新疆税务局决定将自治区范围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纳税缴费期限由8月15日延长至8月22日。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代开发票业务。
进一步完善密码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可控的密码应用体系,实现密码应用与税务重要信息系统深度融合,规范数据的查询、使用、发布,保护小微企业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推进新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开通远程教育平台分站,为分站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组织开展分站管理、信息交流及总结考核等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年〕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集约式全疆通办是指税务机关将部分税费业务事项由原先多部门、多环节、多个人流转审核办理集约为一部门、一环节、一团队集中处理,纳税人缴费人可跨区域在全疆任意办税缴费场所办理税费业务,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q@mail.xj-n-tax.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地(州、市)要切实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制度,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按年续保;要加强基金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及行业代码附后)。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