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基本情况的公示(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 2017年第13号公告 )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 2017年第31号公告 ),现将已受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无纸化办税是国税机关利用互联网、图像识别、电子签章、CA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等信息技术,以新疆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及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载体为纳税人提供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的便利化措施。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业务包含实名认证和实名办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新疆国税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16日新疆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7-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代
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经济工作部署,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公平税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的释放减负红利,鼓励纳税人创业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关于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的公告》(乌国税公告[2015]第1号》废止。
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继续开展委托邮政代征税款工作,在全区代征单位全面使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合委托代征税款实际,继续完善业务操作规范,制定代征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享受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和《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新疆国税局 新疆地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税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
利用纳税服务数据库的数据统计分析,针对纳税服务中难点、热点、权益保护等问题,逐步建立纳税人需求分析、处理、反馈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办税环境、办税秩序、纳税服务质效等情况,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强化管理考核提供决策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
凡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风险管理,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建立融资租赁业促进政策和监管服务体系,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稳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防范工作风险,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兵团所辖垦区内各类机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或其所属机构)负责征收(需在网报中勾选为兵团属企业并进行零申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直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修改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内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212号)予以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保障金年缴纳税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登记注册类型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企业(企业小于等于20人不交残保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 2016.10.14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金融企业,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期结清税款。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新疆国税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因部分条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不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方便纳税人办税,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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