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将近年来税收营商环境领域的改革成果总结提炼,推进传统办税厅向“零窗化”的智慧办税厅转换,在火炬高新技术区创新打造智慧办税厅,入选厦门市2022年度改革创新最佳案例。
关于农工党界别活动小组提出制定民营骨干企业培育方案、帮扶助推骨干民企做大做强等建议,也是我局努力推动的事项:一方面,我局于2021年配合市民营办推动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如果建安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或分公司,我局将提供便利,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企业登记等服务并做好后续征收管理。
充分运用供应链协作基金、产业链招商基金等政策,一方面鼓励上下游企业加大合作、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支持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招引落地优质项目,实现强链补链延链。
对于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的给予一定奖励。
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结合提案建议内容,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建议,特别是搭建与财政部门的票据查验系统共享公益性捐赠数据平台,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智慧税务。
固定资产融资和企业研发融资。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
对设立1年以上、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转型。登记机关提供“一窗通办”登记服务,转企后出具证明。
在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废止了相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文件,我局之前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因无上位法支撑也同步废止。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如果我市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局将立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定位,认真履职做好征收工作,为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筹集资金、贡献力量。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市倍增办确认后,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五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扶持政策申报和人才扶持资金发放的通知》(厦委人才办〔2021〕5号),本项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新年度不再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停保手续。
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传递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厦门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含医保,下同)
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2年)予以公布。
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身份确认,村(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村(居)委会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以下称信息库)。信息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维护。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办税预约、厦门税务门户网站首页-办税预约、厦门税务APP-服务-预约办税等渠道,查看排队等候情况,提前做好预约、按时上门,减少等候时间。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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