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市失业保险基金。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对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凡未下载、安装上述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税务机关以及未下载、安装2006年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企业,请立即下载、安装到位,以便及时办理2006年出口退(免)税业务。
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问题的请示》的批示,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征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除国家已明确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外,我市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有:
对我市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该通知第七条执行时间是指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即凡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无论其出口货物时间是在2005年还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均须按此规定执行单证备案制度。
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财产损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存货中的食品、药品等损失,应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监督销毁后,方可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上述单位按照批准备案后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中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按照(津地税所[2001]36号)规定,凭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指对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及消费过程中的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的产品(项目)。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由原来的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改为全额征收,请遵照执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对《条例》、《细则》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情况,须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无误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暂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印制时应按要求分出联次。
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自纳入之日起,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旧版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对其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如实申报定额核定期内各月实际经营额、主要经营成本费用支出数额。各征收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
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要求的资料,其中(1)、(2)项资料由受理人员对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企业,不留复印件。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继续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劳服企业,应与原有及新安置的待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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