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部门移交的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联系企业补充资料后,将组织评审会,邀请专家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时间另行通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料不齐全的,会提供一次补正资料的机会,由第三方机构直接通知企业补充资料。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使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区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劳动合同签订、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市、区两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为全面推进本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尽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救助。引导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医疗救助,拓展救助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全面落实慈善救助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核销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进项税额(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梳理了2021年以来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债券发行人等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证监会政策文件2件、交易所措施通知20件,内容涉及支持实体经济、保障市场运行、减免费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等,现汇总相关政策进行转发,请各市场主体积极查阅使用。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扎实推进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社会关注度高,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精准投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为鼓励参保人员提高技术技能,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培训宣讲,鼓励上市公司扩大融资规模。联合交易所加强再融资等政策宣讲,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企业用足用好小额快速再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对外资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以及驻区央企等相关主体,鼓励其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全年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过5亿元。深入落实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每区新增1家创业孵化基地(滨海新区3家),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津人发〔2021〕24号文件精神,重新明确了“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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