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征收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另行公告。
截至目前已在本市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请于2019年5月14日前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办理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使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机构迁入和换发补发证书申请,并书面告知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后续备案等事项。审批信息应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推送至区财政局。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材料包括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等相关材料。
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要求,5月1日至4日放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现将2019年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0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zdsy/i/main/login.jsp。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重点税源信息采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要求,我市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年报”)。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我市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税费业务,缓解因停机升级造成的影响,3月30日至4月18日期间各公休日,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希望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前来办理业务,防止因人员集中造成拥堵,影响您的工作。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新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tianjin.chinatax.gov.cn,网站原域名tjsat.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
纳税人开具新税率增值税发票,需提前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纳税人办理升级可选择通过税控开票软件连接互联网后,经过简单操作完成全部升级事项,不需持税控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开票软件升级工作自2019年3月18日启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的要求,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将暂停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减税降负精神和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将推动和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
本次电子申报子系统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
在本市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挂牌成立,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及其在津成员单位、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市各征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2019年3月21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含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上传比对),银行不办理税费缴纳业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