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分为《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和《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联次均为1联,票据工本费标准统一核定为0.078元/份。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不变。
升级期间请纳税人暂停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税务UKey版)的发票实时上传功能,可以使用离线发票开具功能,待升级完成后联网自动上传离线开票数据。
各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政府聘用人员现有情况,对政府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开展年度自评,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除中央有明确政策要求外,人员规模一律只减不增。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除四分局征管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全部由市级负担外,其他企业参照财政部办法,按照“市级垫付大头、各区按比分担”原则办理,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税款及时退付。
在“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其作为“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行业建设”(第四条第六款)的其中部分,2018年度已实际支付检查费用(奖励金额)73000元,其中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费用52200元,已支付资产评估机构检查费用20800元,表彰优秀费用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税(费)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现将2020年度各税(费)种申报纳税期限予以明确,请周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28号)。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本公告所称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是指在天津市内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的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天津市以外,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天津市不同行政区或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点经营,适用本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凡是实施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现编制我局电子税务局涉税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计9大类133项,予以发布。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请您自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明细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冒用身份信息虚报综合所得、将高收入人员所得进行拆分等虚假申报问题。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进行选择,确定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代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9年9月1日起,暂缓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可在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可在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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