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20%的,一律按20%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发票和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成地税发[2008]23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成地税发[2008]92号 税屋提示 依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缴纳的增值税实行按应纳增值税额按月分配办法的,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的观念,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 关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绝不允许以牺牲税法为代价片面强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进入了受灾群众安置和恢复重建阶段。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为加强全省国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统一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发票印制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地税部份)》(国税发〔2006〕62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按照“合法、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市局对1993年税制改革至2006年3月1日期间转发的上级文件进行了清理,部分税种的清理还上溯至税制改革之前。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内跨地区连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川财预[2007]81号
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售房合同并预收房款后,在产权转移前又将预收款全部或部分退还承购人的,企业应凭相关证明,从退还当期的预收款中扣除,不得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办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开办初期销售收入达不到川国税函[2007]257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但销售产品单个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且产品不能分割的,又确需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批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大面额开票限额。
为加强税法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3号)第四条内容,其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不得超越其权限范围审批和许可。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必须按照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及要求办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扣出结算环节应纳税款后,按预征环节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各预征环节按分配的增值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金税工程实施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极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给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省局对现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实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商业零售和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未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仍可使用其它普通发票;已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它普通发票必须收缴。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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