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用于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联系,按我市有关纾困政策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通知如下:
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享受缓税”。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请确认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如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我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市财政局变更备案的,应先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经备案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调整业务申报期。原以2022年3月20日为截止申报期的参保登记业务(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社保信息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个人社保信息变更),本月截止申报期延至3月23日24:00。
对于申请人因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全力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我局工作人员需居家办公,难以及时审核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事宜。待疫情防控条件允许,我们将第一时间组织加急处理退税审核工作。
自2022年3月14日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暂停对外开放,“远程办”暂停受(办)理税费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告。电子税务局、@深税继续提供网上办税缴费服务,需税务人员后台处理的涉税缴费事项将延后办理。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自2022年3月14日起,深圳市税务局将“远程办”办理范围扩大至办税服务厅全量业务(除需实物交接等业务外),为您提供“资料线上提交、音视频在线交互、结果微信推送、前后台一站式办结”的“非接触式”服务。
《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退税率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上,各出口企业应自行下载、安装。
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理汇算需求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含)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避免网络拥堵,提升办理体验。预约办税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3月16日起,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可随时办理。
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向参保辖区的社保分局工伤科(联系电话见附件3)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复核处理。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27号公告》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年第2号),我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
倡导办税缴费人员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办”、“@深税”等“非接触式”途径进行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确需到厅办理的,请提前进行网上预约,到厅配合做好人流管控,并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滞留时间。
2021年部分已完成纳税申报的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纳税人打开报表填报的首页,在菜单栏最右侧点击“读入征管数据”,已抽取的征管数据将在各报表对应指标上展示,供纳税人填报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2年第1号),我市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2019-2021年高级会计师笔试成绩的统计计算结果,现将2021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年差分公布如下:2019年为+1.5分,2020年为0分,2021年为+4分。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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