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齐商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1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即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统一全省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德医保发〔2022〕8号)要求,实现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按规定支持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主动接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通过“服务券”补贴、“技改专项贷”、社保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精品创建工作,支持创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个,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2个,培育景区化村庄10个。落实好乡村旅游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
在前期推出两批共计140条“春风行动”举措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新增以下三个方面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
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股权投资等多元化知识产权运营手段,挖掘专利价值,打造专利运用“组合拳”;
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属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支持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便捷准入、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不动产登记、专利商标权保护等扶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可按照本意见执行,也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意见。
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规范山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流程,明确商务、海关、生态环境、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争取将柴油发动机等商品列入维修产品目录。
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业态,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壮大金融产业规模,有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部署要求,制定本措施。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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