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业态,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壮大金融产业规模,有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部署要求,制定本措施。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梳理了2019年以来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包含125条优惠政策规定),形成《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同时编写《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引》,明确每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执行期限、政策依据,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对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保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5000元调整为8000元;支付标准由分段报销调整为统一比例,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85%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
赋予省级新区市级开发建设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管理权限中能够下放的,依法依规全部下放到新区。根据省级新区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权限下放清单。对于不能下放以及需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建立省级新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请批机制,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切实维护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规范劳务派造形式按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
医保支持三孩生育是我市12197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之一。2022年3月31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支持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5项医保支持生育三孩落地措施。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用票单位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业务交流”“省属高校财政票据业务交流”等服务群,也可借助省民政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群”咨询财政票据业务,省财政厅将及时提供问题解答及政策咨询服务。
税务、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对冲疫情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砥砺前行,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完成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档案管理系统可实现内部管理档案、业务档案数字化加工,帮助事务所整合档案资源,形成统一信息档案库,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事务所可着重考虑将新产生的档案电子化。另外,如需档案整理服务,可与银雁科技对接,寻求专人进行档案分类、排序、装订等辅助服务(服务方案详见附件1)。
为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创新成果分两类在全省推广,对创新性高、影响面较广的25项创新成果,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对应用场景具体、具有借鉴意义的26项创新成果,作为最佳实践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应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确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4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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