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故事会等活动,邀请创业典型集聚一堂,交流学习、分享经验、互相支持、拓展合作,形成“互联互通、互补互助”的良好交流机制。
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9号)中《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的所属企业严格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限。对于发放不及时、不按标准发放的企业,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好企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6月30日起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更好发挥淄博综合保税区在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中的枢纽作用,带动全市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现就促进淄博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51元。
打好“减、降、缓”组合拳,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我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投资、产业、区域发展等政策的协同,强化跨部门、部门内部的支出政策统筹。完善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及事前评估、定期评估和到期退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资金与政策合力。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属于制造业的虚拟现实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计算并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于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参保企业情况复杂、审核信息无法自动获取等情况,可根据单位申请为其审核发放补助。
要充分认识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利赋能创新发展行动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通过专利赋能行动不断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齐商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5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劳动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代建单位竣工整体移交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双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自2022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内容。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与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为更好发挥德州市服务和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支点作用,进一步拓展区域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现就支持德州市打造全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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