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安全,随机的6位密码必须使用市局提供的密码随机生成软件(见内网软件下载栏目),各基层局应将其下载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的计算机上,由基层局信息中心对综合窗口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67554.html

2007-11-12

青岛市法规

各基层局应主动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联系,宣传车船税政策,告知其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贯彻好车船税条例,做好今年的税收征收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1d/40610.html

2007-11-05

青岛市法规

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新的单位税额标准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见附表)。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们开通了网上申报,各地税征收大厅也做了相应的准备,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逾期未足额缴纳者,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加征滞纳金。因此,请纳税人尽快办理纳税事宜。

https://www.shui5.cn/article/52/41066.html

2007-11-01

青岛市法规

新申请使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缴销工作,要在启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次月底前结束。对今后不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各基层局要及时做好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取消和发票清缴工作。

https://www.shui5.cn/article/41/167824.html

2007-10-15

青岛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0c/142219.html

2007-10-12

青岛市法规

对市级服务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市局应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报告,由总局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https://www.shui5.cn/article/7b/53260.html

2007-10-08

青岛市法规

各单位要尽快向相关企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完成登记造册工作,在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软件运行之前,请将登记造册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企业境外投资变更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

https://www.shui5.cn/article/1f/40531.html

2007-09-26

青岛市法规

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长。

https://www.shui5.cn/article/e6/143260.html

2007-09-25

青岛市法规

自2007年9月24日起,凡到外商投资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手续的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到国税事务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https://www.shui5.cn/article/c6/150189.html

2007-09-18

青岛市法规

各局应加强增值税税收分析,对由于增值税税率下调所造成生产企业增值税增减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掌握税收变化情况;在文件下发后遇到的问题,各局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https://www.shui5.cn/article/55/167833.html

2007-08-31

青岛市法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9b/167830.html

2007-08-30

青岛市法规

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收入与应纳税额情况,计算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是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纳税人是否长期零负申报。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当年(当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的按上年)实际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50%以上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出具评估结论,按评估结果确定审核意见。

https://www.shui5.cn/article/c3/143267.html

2007-08-30

青岛市法规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网上交易,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https://www.shui5.cn/article/e0/142290.html

2007-08-16

青岛市法规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98/40412.html

2007-08-13

青岛市法规

对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https://www.shui5.cn/article/43/40370.html

2007-07-31

青岛市法规

符合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https://www.shui5.cn/article/f6/40342.html

2007-07-30

青岛市法规

从2007年8月1日起,青岛市对属于投保交强险车辆全部由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e0/40355.html

2007-07-27

青岛市法规

扣缴义务人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40357.html

2007-07-27

青岛市法规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学习讨论,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同时,各单位要及时有效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明确告知相关内容,切实保证简化纳税人附送资料工作顺利开展。

https://www.shui5.cn/article/18/150184.html

2007-07-27

青岛市法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19/142221.html

2007-07-27

青岛市法规

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8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0c/40349.html

2007-07-26

青岛市法规

探索和实施大框架下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就是将涉及房地产的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纳税主体、不同税种有机联结,使其相互关联、相关监控,有效整合和利用涉税信息资源,形成链条式管理模式,实现对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纳税主体、不同税种的全方位一体化管理,从而提高征管质效,增强地方税税源控管能力。

https://www.shui5.cn/article/f9/40325.html

2007-07-18

青岛市法规

统一发票启用后,试点单位仍要严格执行市局青地税发[2005]41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在发售发票的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通过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软件设定纳税人单张发票的最大限额,更好地落实“以票控税”工作,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

https://www.shui5.cn/article/da/40313.html

2007-07-17

青岛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fe/167616.html

2007-07-17

青岛市法规

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更换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https://www.shui5.cn/article/4d/40309.html

2007-07-16

青岛市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的规定要求,市局对1994年至2006年3月1日转发总局、省局和自行制定的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c4/45763.html

2007-07-16

青岛市法规

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https://www.shui5.cn/article/ee/167829.html

2007-07-11

青岛市法规

建筑企业就一个工程项目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分次代开发票时,第一次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建筑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代开发票后要对合同总金额和分次代开发票的金额登记在册。纳税人以后在合同金额内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合同复印件。

https://www.shui5.cn/article/78/40263.html

2007-07-03

青岛市法规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d/167615.html

2007-07-03

青岛市法规

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1d/40266.html

2007-07-02

青岛市法规

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机多票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市局将按月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并通过讲评会分析各单位的落实情况。

https://www.shui5.cn/article/b8/167551.html

2007-06-25

青岛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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