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若干措施。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工业经济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提出以下意见。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工作原则,扎扎实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代开发票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您也可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的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办理相关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系统切换升级工作。届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将停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全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登陆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单一窗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启用后,出口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介质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单一窗口”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备案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完整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凭电子税务局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付汇银行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6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准确办理个税扣缴申报。您日常扣缴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收入、缴税等信息,直接影响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纳税信用。为避免有误的扣缴申报数据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不良影响,请您准确、规范办理扣缴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全区外贸型出口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登陆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单一窗口”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启用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宁夏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继续运行,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介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单一窗口”等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开发及上线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9]292)(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构建高效便捷的自然人个税查询核验体系,全面解决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保证首期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19年10月25日开发建设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涉及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异议申诉处理、申诉纪录查询等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网上办理。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
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电子税务局自动甄别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自动计算税收优惠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终止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5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5670403650K,登记地址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公路北侧)、宁夏有礼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317856704U,登记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69号银川文化城二期二区3栋营业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并将当前有效备案的退税商店名
全区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银川海关公平、公开、公正选择,确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为我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计发标准对比时,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按照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及档次、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相关标准计算。
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服务质效,更好推动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宁夏区税务局新增了六大类23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内容(具体见附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稳定性,更好的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涉税咨询服务,宁夏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17:00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进行服务器迁移工作,服务器迁移期间系统将处于关闭状态,期间系统所有业务均无法办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通用设备(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或以专用设备兼容性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5%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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