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集中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办税事项区内通办”是全区地税所辖纳税人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前提下,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选择区内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不含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由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调整为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鉴于税务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相关行政审批文件已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行政审批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同元公司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对合同所涉及房产、土地、设备等租赁金额进行划分,以便准确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现行税法规定,如不能区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其征管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为规范和发展自治区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自治区地税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化建设,根据《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以下特殊业务事项仅在市级国税局所辖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和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网上申报、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适用范围申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的规定,为切实保证我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凡经营范围有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当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初始登记。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下限执行。
上述涉税事项中暂不纳入“全市通办”的特殊业务范围包括:红字专用发票代开(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申报,稽查查补税款开票,稽查查补预收税款开票。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服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渠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及其税款代征工作(以下简称“委托邮政双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行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6年3月9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局联系。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凡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契税优惠税率,暂不受购房合同及备案时间限制。
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全区地税系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通过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干部职工。
自2016年3月1日起,全区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7]823号)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原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经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条件。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社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方式,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同级联合社。供销集团、市县联合社经营实体在组建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或转让、产权变更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规定“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一次性核定使用量应同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期限相一致。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核定量按季应不超过9万元,若超过9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定额发票金额预征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1号)精神,现将2016年部分月份的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自治区国税局以及各市级局相继印发了各自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情况良好,审理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现将我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范围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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