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由于自治区、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分步分级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但表证单书的正文需要待县税务局挂牌时通过升级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配套完善。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对工业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工业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件5)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并传送至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中由地税机关办理的事项,在国地税未分设地区由国税机关统一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治区地税局对第42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并在宁夏区内跨县(市)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增值税征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税收入中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给市县;其余50%部分,由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县水资源管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给水资源管理好的市县。
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认定的,县以上税务局(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税收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发[2017]76号)要求。
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到2020年,建成10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生产开发一批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新型食品、生物保健品及加工品,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更加突出。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立足产业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实现存量优化升级和增量崛起壮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产业迈向中高端。
服务高效。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加快推动涉企审批减证增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职责,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办法所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纳税人可参考应用。
2016年5月17日为了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5号)。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