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
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含本数)。(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技术服务热线40071-12366、技术支持QQ群(119185081)、技术支持邮箱(support nb-n-tax.gov.cn)等方式进行咨询反馈。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增加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支持其采取股权投资形式促进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将信用等级评级BBB级及以上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已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全市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功能介绍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充分享受改革红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并持续加以改进。个税改革,伴您同行!
自2018年8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接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和原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市本级管户职能开展工作。
加强运营保障,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定期通报市服务平台网络运营情况,分析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研究和协调解决市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平台发展、信息共享、服务协同。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应督促、审核各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经督促后仍未在线填写的,不列入年度公共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价。
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处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1日对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更新完成升级。升级后的系统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后,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更新后的“金三”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见附件),请及时下载。同时,为便于广大扣缴义务人用户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已开通了免费的坐席服务电话:4001007815。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宁波市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如有税务系统涉企软件不合理收费情况,可拨打举报电话0574-12366,或者将举报信发送至邮箱1356429605 qq.com。
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奉化地方税务局、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工作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称对外开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要求,全国省、市税务局挂牌至各区、县(市)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个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现将上述表单发布如下,请广大纳税人知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已于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网站整合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即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受理相关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按照机构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按照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18年5月25日,由我局主办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以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提高纳税遵从度,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近期开展了2018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按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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