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5月2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列入商务系统2021年度重点类境内展会,按市、区两级统筹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价格。管委会组织联合参展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区级各类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作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同时执行限售政策。
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管理。在自贸区内拓展“非接触式”领票、发票智能审核等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新办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东钱湖税务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服务需求征集活动,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着力打通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缴费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
引入评价机制,提升巩固成果。加强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地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春风行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形成常态机制,由党建、纪检、法制等部门共同开展跟踪评价,评价“春风行动”实施效果,推动任务清单落实,确保“春风行动”更好地落地见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55件、废止的24件、部分条款失效的5件,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将全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
鼓励企业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技术含量高的数字文化相关设计、制作、发布、销售等业务,对业绩突出的企业,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的扶持。
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企业除直销中心外须在进口商品市场注册入驻,且无租金、水、电、物业等欠费情形。注册因行政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另行确定。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外,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做好组织实施、沟通协调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推广应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
《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宁波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甬财税发〔2015〕121号)同时废止。
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自行培训,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人员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自行培训的,其继续教育学分不予确认。
优化资金支持方式。设立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安排预算资金、完善政策内容、改进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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