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抓紧清理,按照“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妥善处理后,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办理交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我市2021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的转口业务开展,经海关总署批准,宁波海关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优惠贸易项下转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签发试点工作。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各地应按照《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等有关要求,做好2022年预算分解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待2022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
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纳税人登记信息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相关税费。
年公益性(指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次〔其中政策和信息、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别需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申报资料需按模板提供2021年度服务记录),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单证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单证。企业按前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备案单证电子数据应附加数字签名。
各平台要自觉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为促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我局开发了电子税务局申报接口,于2021年11月1日投入试运行。通过开放接口调用,可实现企业本地系统与电子税务局的对接办税缴费。
涉案完税凭证超过100份,或者涉案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除需提供样品等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原则上都要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方便供应商参与投标,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本意见操作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或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涉及的国家政策如遇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精神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4元。
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是个人所得税互联网端唯一官方申报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提醒您,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谨防网络诈骗。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社会组织填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附件1)、《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附件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录入相关基础资料,制作发放签名Key。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如企业通过转账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高新区)账户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提前以电话形式告知税务部门,谢谢您的配合。
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主办单位定期向上海财经大学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有关规定,现将新增的2021年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解读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粉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新版《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税对应的附加税申报表作为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电子税务局系统现已完成升级,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各评估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任免或聘任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在2021年10月底前向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提交《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文件》、《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等备案材料(以下简称备案材料),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同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备案。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和宁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1年6月30日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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