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精神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4元。
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是个人所得税互联网端唯一官方申报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提醒您,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谨防网络诈骗。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社会组织填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附件1)、《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附件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录入相关基础资料,制作发放签名Key。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如企业通过转账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高新区)账户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提前以电话形式告知税务部门,谢谢您的配合。
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主办单位定期向上海财经大学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有关规定,现将新增的2021年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解读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粉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新版《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税对应的附加税申报表作为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电子税务局系统现已完成升级,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各评估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任免或聘任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在2021年10月底前向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提交《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文件》、《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等备案材料(以下简称备案材料),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同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备案。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和宁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21年6月30日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予以公示。
您可在宁波税务系统官方网站、“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宁波征纳沟通平台点击问卷链接或扫描问卷二维码以“非接触”方式填报问卷,还可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或电子屏扫描问卷二维码填写问卷。
《公告》对长三角区域内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即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5月2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或列入商务系统2021年度重点类境内展会,按市、区两级统筹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价格。管委会组织联合参展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每家企业区级各类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作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同时执行限售政策。
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管理。在自贸区内拓展“非接触式”领票、发票智能审核等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内新办企业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东钱湖税务局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服务需求征集活动,广泛征集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着力打通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缴费过程中的“最后一公里”。
引入评价机制,提升巩固成果。加强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地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春风行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评价标准,形成常态机制,由党建、纪检、法制等部门共同开展跟踪评价,评价“春风行动”实施效果,推动任务清单落实,确保“春风行动”更好地落地见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一是聚焦宪法、民法典宣传工作。宁波市税务系统多形式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民法典学习“四个专”活动,高质量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55件、废止的24件、部分条款失效的5件,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将全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行政权力事项由现行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权力”中增加“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个事项,用于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
鼓励企业开展有创新、有特色、技术含量高的数字文化相关设计、制作、发布、销售等业务,对业绩突出的企业,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与最高不超过100万的扶持。
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企业除直销中心外须在进口商品市场注册入驻,且无租金、水、电、物业等欠费情形。注册因行政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另行确定。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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