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未申报或未缴款待办事项处理。登录页面后,点击“我的待办”,页面下方显示当月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的社保费事项,缴费人可以直接点击右边操作栏“申报”或“缴款”即可直接进入申报或缴款页面。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将于6月30日结束,为满足纳税人办税服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延长我市部分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信息见附件)办公时间至2022年6月30日24时,正常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相关业务,如您有线下办税需求,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此通知。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81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为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支持市属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对有效投资提速放量明显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投资项目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度支持。支持市属企业发力人才储备,相关人员薪酬纳入特殊事项管理。
政府搭建平台,助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展云端房源展示、在线房源直播推介、楼盘实景及样板房VR展示、线上选房、线上各类看房购房优惠活动,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
为世彻落实住房和城多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宁波市加快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服务产业〔2022〕3号)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财会〔2021〕34号),造就一批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要求,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发挥其在地区、单位的引领作用。
从事国家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政府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半征收当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款所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所列示的亏损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当年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10%;市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征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为支持公益性慈善捐赠,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公布宁波市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征用、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
降低电商平台参与者经营成本。支持电商平台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电商平台为商户减免数字化代运营服务费用。
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现行《办法》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10年,对我市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现公布2021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会计专业课程培训时间为2022年3月1日--12月31日。在2022年报名参加网上培训没有按期完成的,允许在2023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参加面授培训的,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市平稳落地,现明确我市参保用人单位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提升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所在区县(市)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区县(市)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2022年1月19日17:30至2022年1月31日24:00,税务部门暂停受理我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缴费协议签订等所有业务。其中,1月份POS机缴款截止至2022年1月18日16:00,除POS机以外的现金方式缴款截止至2022年1月19日16:00。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入会(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类别为执业会员,以中评协公告为准)并在我会所属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机构所有合伙人或股东。执业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