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经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有问题要相互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完成。
宁波市国税局近日对宁波市一家外资企业某公司的反避税调查案件最终顺利结案,补征企业所得税4209万元,加收利息829万元,合计5038万元。该案也成为全市迄今为止单户补税金额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或者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治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变更缴税账户的纳税人,可以持有关证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签约后税务机关方可凭其申报的应缴税款,通知纳税人开户行直接从其账户中划转税款。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5〕55号 2015-09-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电子财税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将采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五条 企业在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有关档案共享。
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日期认定。合同备案日期是指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对于原合同所购房屋和购房主体不变,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后的购房合同重新备案的,以变更前的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补贴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用房新建的,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获取相关外部信息;各区、县(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2014年5月1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交完毕,未及时足额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6张)”和“行业分类简表”见附件,请下载。请各清理责任主体依据附表注释填写,请勿自行修改表式,除添加行外,不得隐藏、修改、删除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为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棉纱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原申报表中“应缴增值税”拆分为“一般增值税”和“免抵增值税”两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相应改为“一般增值税+免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现对2015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如您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加速折旧条件的,请及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请在季度申报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今后,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等7种税收违法行为将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实名公布。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业务科(邮政编码:315010),请在信封上注明 “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精神,我局将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登记注册类型企业
今年是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表彰年。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文明办《关于在窗口行业开展“优质服务、诚信为本”主题活动的通知》(甬文明办[2014]25号)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优质服务、诚信为本”主题活动。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现将《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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