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炭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永久性搬迁安置费和土地收益补偿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实际占用的土地”的规定,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确保在2014年二季度(或7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全部落实到位。
各盟市相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细则,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后,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终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相应纳税额,并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财税〔2014〕48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14〕23号)精神,区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25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09〕265号)两个文件。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内工商法字[2014]64号),在2013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及新修订颁布法律等其他清理范围之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继续有效3件,废止失效11件,修订1件。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对2014年6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国、地税务局办税务登记,由国、地税务局按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各自做好税种认定。
对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8月31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企业可通过因特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下载,网址为:“www.nm-n-tax.gov.cn下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下载“涉税通.企业版(2014.05.06内蒙国税专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按照《邮政企业邮政业服务项目表》(见附件1)划分征税、免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邮政企业其他业务项目表》(见附件2)划分征税、免税项目。
为全面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队伍建设年”主题活动,有效指导我区活动开展,深入推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予以公开。
内蒙古蒙古学百科全书基金会,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3-2017年(指税款所属期;下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4-2018年。内蒙古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研究会,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4-2018年。
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分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和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至第十八项属于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于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属于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期间不能使用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发票。
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正常进行,区局决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3年所得税年度申报及2014年所得税季度(月)申报统一使用“北京通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审公司”)研发的“涉税通。
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见附件1),按季汇总计算当期总分机构的应纳税额,再按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季度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所属企业在季度终了的次月12日前补交入库。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符合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对试点前为地税机关“自管户”的纳税人,国税机关按新开业户受理,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