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 > 纳税调整
返回首页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ee/74154.html
2006-09-26
会计准则实务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财税专题
推荐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上海恒恪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D区599室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8096号 沪ICP备19018763号
《税屋》服务号
订阅号(未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