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要走“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道。中国人民银行已发文明确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新型网络支付纳入央行监控管理,试图通过私人账户“避税”已经行不通了。
本案例,该财务人员是乙公司的会计,并站在乙公司的角度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我们认为其会计处理有不恰当之处。本案例是广告制作业务,而乙公司在获得客户合同后,又转包给了丙公司进行具体的实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絮为赚取开票费差价和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务当中需要注意,即使很多项目即使已经办理竣工备案,但由于拖欠工程款等资金原因,结算时点往后无限期顺延,再加上成本发票获取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
笔者提醒光电信息企业,如果经自行判定其外籍科研人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注意留存外籍科研人员所属国税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籍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劳务合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企业的科研机构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部门后续管理。
实践中,企业通常单独或组合采用内部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方式开展研发活动。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其中,委托研发的涉税问题是公认的难点。
许多企业已经逐渐开始了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账务处理错误,很容易导致纳税申报跟着错。因此,建议相关企业从制度建设做起,规范会计处理,避免因账务处理错误带来的涉税风险。
在对财务报表中各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对比过程中,可以掌握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由于相关的数据资料上传时间存在差异,导致各个阶段的数据之间不能进行对比。
股权转让是企业正常的自主经营行为,采取这种方式避税,纳税人操作简单且避税收益高,对纳税人的吸引力很大,容易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导致税收收入严重流失。
现实中也存在本来成本是实实在在发生的,由于付款方负担税费并且收款方不提供发票,导致已经发生的成本无法入账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也同样激发了找票做大成本的动机。
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有各自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在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过程中,又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不同的财务核算关注点,这使得不同行业企业呈现出的税务风险点有所不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董某勇、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唯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517937.5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的重要举措,释放了增添创业创新动能、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信号,意味着选择IPO的企业将越来越多,有关限售股解禁转让的涉税风险也会随之不断显现。
个人转让股权、代持股权的涉税处理必须合法合规,一旦被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要及时执行,避免陷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
很多扣缴义务人认为,即使我不注意,没有扣缴税款,最多是三倍罚款,且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一般也不会顶格罚,所以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太严重的后果。
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上市公司发现子公司在收购当期或以后年度,存在财务舞弊等“合同诈骗”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性,回收企业取得的发票经常会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实践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在孵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财务辅助、技术指导服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将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户,使其报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将使自由职业者个税税负一定程度上减轻。但是,实践当中,对于灵活职业者取得平台支付的报酬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争议。
非盈利的意义在于随着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环境,经济主体都是在与其他企业、目标顾客和社会公众的相互联合中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
传统上,我们常常认为毛利率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一个暗示或者表现。对于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贸易公司,差价往往是代理费收入,经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假企业变票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团伙操控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将发票作为工具,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犯罪团伙找专人登记认证软件著作权,注册软件企业,利用国家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大肆虚开骗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
正是因为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来源不同,所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二者并不会同步。利润只是用来衡量业绩的会计数据,利润不能用来支付员工工资,利润也不能用来购买原材料。
基于母公司通常比子公司有更高的信用和更低风险的现实,银行为了降低坏账风险,往往不愿意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母公司或集团内核心企业签订借贷合同。
无票收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只要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没有开具发票的,也需要确认应税收入,包括增值税方面对于无票收入也需要确认缴纳增值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潭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存货属于实物类资产,具有数量和金额两个属性,在审计的过程中,不仅应关注其余额的合理,还要关注数量的流转。因为存货的数量的分配与结转,影响了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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