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根据最新文件,省局对《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最新版《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详见附件)公布如下,请您下载收藏。
我省重新修订了辽宁省税务局“最多跑一次”清单,删除20个事项,增加23个事项,7个事项修改名称。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辽宁省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服务指南》公布如下,请您下载收藏。
按月份(季度)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所属期2021年7月(第三季度)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新申报表。纳税人申报或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仍按相应所属期对应的原税费申报表进行申报调整。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按拟罚款金额)如下: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为10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鞍山市税务局为500万元以上,两局所属县(区)税务局为10万元以上。
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激励科技创新。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01)信封注明“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必须提供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
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检查。联络员名单请于8月1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清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按照基金统一收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对等、事权财权匹配、激励约束结合的省市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推动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有效均衡基金负担,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量、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21年6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政策兑现落实。为增加企业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功能及相关网上申报功能即将停止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同时网上申报迁移至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明确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15户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被评价为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发布。
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归并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整合期间为号码归并、线路联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线路通畅。
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起步阶段税收优惠: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税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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