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是汽车资源分配单位开出的,作业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签订合同的依据和凭证。在实际工作中,订货与供货单位之间往往不另行签订合同,而以此分配单代替合同使用,因此,凡用于明确订货和供货单位之间的供需关系并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代订网点资源分配单”正本应按规定贴花。
理顺工作关系。退税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连续性较强的业务工作,需要得到各级税务、国库(银行)、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各市中企处(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尽快理顺工作关系,通力配合做好退税审查审批和退付工作。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省局辽税一[1994]92号文规定执行。《通知》第二条 第6款所称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不包括工业生产企业。《通知》第四条 (一)所称县以下小水电,其范围包括县级小水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产品的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经挑选整理、晾晒、切片的产品,不包括经加工、腌渍、干燥、熟制、精制的产品。《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附后。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应按发票注明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关于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请各地按此精神掌握执行。
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于办公或营业用房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由纳税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一九九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核定,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按月预缴;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由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
市煤气总公司应按增值税申报和《沈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监控体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月汇总计算本公司应税单位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存根联和进项抵扣联登记簿。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用纸,均为带有水印图案的38克防伪专用纸。该水印图案包括对角线6.5cm、3cm的菱形,菱形内有一椭圆形,里面是“SW”两个拼音字母,这是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传达、宣传工作,依法征税。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税务机关应督促和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财会人员力量,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暂定一年)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各市局票证管理所按照印制普通发票的规定审批后到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票证管理所发售到县、区支局设立登记簿,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四联专用发票每本为50组,六联、八联专用发票每本为25组。每包均为100本,分为四小捆,每小捆为25本,每小捆上、下加垫黄纸板。每包用牛皮纸包装规整、紧固。外面贴大封签,白纸兰字,区别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认定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在我省各地建立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行征收印花税。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每年均应由房屋开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前不缴的,应予补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柜台占用的是承租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1989]辽税政四字第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对承租房屋的房产税是否加成或加倍征收,亦由各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投保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这些凭证均属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用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其他凭证不再计证印花税。
根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交通学校、航运局、地方铁路局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和非营业账簿,分别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公路管理局等五个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和运输局、高速公路局、工业材料处、工程局、设计院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以及书立或领受的除非营业账簿外的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分别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等级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主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为计税依据。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中国民航沈阳管理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89]辽税政四字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对运费结算收方(即承运方或其代理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可以汇总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局〔1989〕辽税政四字326号第3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统按新计税办法贴花。
对盐滩内的道路(含铁路)、泵站、休息室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按辽税政四字〔1990〕8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盐场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了《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各类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与受托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应照章征税。发行单位进货如无定价,可按估价及折扣率计算。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监督贴花并代售印花税票。
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到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据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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