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柜台占用的是承租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1989]辽税政四字第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对承租房屋的房产税是否加成或加倍征收,亦由各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投保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这些凭证均属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用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其他凭证不再计证印花税。
根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交通学校、航运局、地方铁路局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和非营业账簿,分别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公路管理局等五个由省交通厅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和运输局、高速公路局、工业材料处、工程局、设计院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以及书立或领受的除非营业账簿外的应税凭证,按规定应分别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等级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主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为计税依据。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中国民航沈阳管理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89]辽税政四字第327号)第三条规定,对运费结算收方(即承运方或其代理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可以汇总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局〔1989〕辽税政四字326号第3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统按新计税办法贴花。
对盐滩内的道路(含铁路)、泵站、休息室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可按辽税政四字〔1990〕8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盐场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了《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各类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与受托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应照章征税。发行单位进货如无定价,可按估价及折扣率计算。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监督贴花并代售印花税票。
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到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据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实行“盈佘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办法的在伙房、汤河、参窝和清河水库的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账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花税;但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租赁费的,凡能划分者,可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其他设备租赁费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组织,对其所属的保险投资有限公司,用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总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贴花;对其人身险业务的保户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近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77号《关于家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申请减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出具委托书,委托合同的中方当事人代其向当地市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各市税务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商纳税人予以处罚的,应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工会、食堂的账簿贴花和对各类账薄贴花位置问题,应分别按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246号文件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涉外直按保险业务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可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统一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关于通过信件、电报或电话等形式联系业务,不签订合同的是否税问题按《条例》规定,只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征收印花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联系业务,不征印花税。
在我省《城镇地土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公布下达前,为使税款及时入库,各地可暂按你们初步拟定税额先行组织征收,待《实施办法》公布后,再多退少补,务使今年的收入当年入库。
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上述金融保险企业持有的借欲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汇总级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和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租、发包的车船,由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纳税;未确定纳税人的,由使用人纳税。
凡是座落在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市区和县城、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内的房产,以及座落在非上述地区高价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五元以上)的房产,均按本办法征收房产税。
单位的车船按年核定税额,由纳税人自计、自填、自缴,每半年缴纳一次;纳税期限为一月末、七月末以前。个人的车船(自行车暂缓)按年核定税额,每年缴纳一次;由纳税人在每年的一月末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
为军内服务的营业收入是指接待军内人员食宿、会议等的服务业务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等。对军外营业的收入是指接待地方会议和对军外我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计室、车辆等项收入和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执行《征管条例》和本办法。
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以税还贷、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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