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01)信封注明“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必须提供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
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为检查组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检查。联络员名单请于8月1日前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清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按照基金统一收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对等、事权财权匹配、激励约束结合的省市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推动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有效均衡基金负担,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量、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21年6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政策兑现落实。为增加企业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功能及相关网上申报功能即将停止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同时网上申报迁移至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明确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15户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被评价为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发布。
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归并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整合期间为号码归并、线路联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线路通畅。
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起步阶段税收优惠: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税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提案中提到“原有的国税、地税系统信息沟通、交换机制不健全,到机构合并前仍是各自建立系统各自管理,没能适应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格局,依托信息系统为主的管理方式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的问题。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确定外,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建议。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上述“三险”的申报缴纳流程保持不变。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于2019年1月1日正式上线。是省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以及各部门业务需求开发建设的。我局作为市级税务部门需要增加相关业务功能时,要向省局电子税务局开发建设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经同意后列入开发建设规划中。
辽宁省为全国铁矿资源第一大省份,年产销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左右。2016年,根据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辽宁省将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将铁的选矿税率确定为5%,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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