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各项税费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限期限额"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处于偏远地区、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或财政专户)的税务所以及携带税费票据外出征收现金税费款的税务人员。
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们,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3]217号)办理。
关于桓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职工陶立松等人与建行桓仁支行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经桓仁县公证处公证,购买桓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购房贷款且已支付给该公司,并取得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从法律上已归陶立松等个人所有。
供暖公司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沿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一户一阀”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3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我省内资连锁企业,属于跨市(不含县级市)设立多家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总部在其所在地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市内跨县(含县级市)、区设立两家以上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其一家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跨省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由总部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燃料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378号)补充条款“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1996]408号文件规定执行”废止,因沈地税所[1996]408号补充条款已经废止。
省财政厅、地税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财预[2001]734号)中第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受理减免契税申请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减免之日起15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并在同一时间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上级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下级征收机关报送的减免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发[1999]61号)中“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军队干部、职工,可持总后勤部和军区批准房改文书、售房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网上监督及信息发布平台,对行业评优与查处违法违规等有关房地产企业的信誉资料及时上网公示,定期发布行业动态资料,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公众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80号)文件中有关征收方式进一步明确,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和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问题时,均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当企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资产成本。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照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2002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5525元”,因此,2003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6600元(含466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免税事由的相关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的证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实际费用支出凭据;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性收入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书,技术市场鉴定证明,收入凭据;城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务机关批免“三税”的批件;良种繁殖,开垦荒地,占用耕地,购置厂房等情况证明。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辽宁省优秀专家”称号获得者和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月取得的省政府专家津贴以及从“辽宁省专家医疗保健基金”取得的医疗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望各地按照本文件所附《辽宁省第三批省级优秀专家名单》及时通知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自2003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暂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二》代替),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预缴土地增值税。
从2003年2月1日起,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在开展医疗业务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届时,上述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各种其它票据一律作废。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地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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