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在期初录入纳税人数据时,已将原纳税人的识别号录入新系统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该按照《纳税人更换纳税识别号简易操作步骤》(见附件),在4月底之前将系统中原纳税人识别号更换为新识别号;对于未换证纳税人,各地也要在4月底之通过新征管系统打印新版的税务登记证件下发给纳税人。
各市要认清形势的紧迫性,把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今年一季度的一项中心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催促督办,主管局长要深入基层一线亲自指导督战,各市局对所辖征收分局要有必须完成的最低任务指标,切实做到工作措施到位,抓出实效。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托国土部门已建成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支持,对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进行普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增放地方财政收入。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为保证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充分利用发票管理信息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作用,使纳税人领购发票、使用发票和发票的验旧购新在系统中实现,确保自开微机发票的纳税人(含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自用发票)软件传输口径与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征管软件格式一致(见附件)。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已开具并交与纳税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如纳税人没有到开户银行实际缴纳车购税、没有将《税收通用缴款书》退还征收机关时,该份税票作废。开票人员在缴销票证时应附说明,注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和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用工人员,应为在企业任职或有雇佣关系且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省局不使用手开式《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各市在2007年3月1日前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印制计划报送省局。3月31日前发售到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房开企业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一个开发项目只核定一次。对房开企业同时有两个以上开发项目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核定其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鼓励并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相关账簿;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公告的通知》(辽国税函[2006]383号)要求,联合或分别向社会公告本市具备上述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属煤炭企业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省煤炭管理局备案;其他煤炭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调整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要分别报送所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煤管局备案。
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含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预征、清算税款)。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辽宁省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表,纸制报表的报送规定同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规定一致。未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纳税申报规定的时间、地点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003年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下发了《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征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44号)。
市局和基层局依照出口退税管理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或相关岗位职责需要调整的,人员和岗位职责设置必须遵循监督制约机制,初审、审核、审批和信息化岗位不得兼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在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中做好学习、宣传和辅导。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好具体落实工作。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纳税费规模的大小,凡属月份之中预缴的,也应当于次月1日至15日(含本数)内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依照规定,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的,申报缴税期限为季、半年期满后1日至15日(含本数)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精神,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的需要,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的铁路货运凭证应纳的印花税(含代扣代缴)实行按月预缴,按季汇算清缴办法。
各市税务机关要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在申报大厅、税务网站、公益广告栏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2006年年检情况进行公告。
省辖市未制定普通标准住宅标准的,应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认定执行,即: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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