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企业法人、实际投资人对长期不分配且金额较大的未分配利润的事项,要知晓税收规定,权衡利弊,尽早按照规定分配未分配利润,以防风险及隐患。
今后,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时,可以按照《自然人办事不找关系指南》,直接扫描对应业务的二维码,“按图索骥”就能自行完成办理啦。
按照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开发、上线和有关工作安排,经省税务局与省人社部门商定,现将我市2023年5月至9月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征缴期限延长期间免征滞纳金、利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套餐自行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跨区迁移”业务,市局相关税务人员将市场主体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变更为申请迁入地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人员列明不予受理原因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予以反馈。
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开具发票。同时请您合理预测发票用量,及时申领发票。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 (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允许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是指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特制定本公告。
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
凡2020 年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整体迁移至辽宁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沈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8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
围绕加强税费征收跨部门协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税费共治的新格局,制定辽宁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对税费事项依法依规可以办理而办不成或找关系的,将由税务局局长亲自协调,跟踪督办,承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我们鼓励广大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自主缴费。同时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本年度可继续通过签约扣款方式缴纳费款,缴费人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确认;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
如果销售方拒绝向您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您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使用省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在省内办税服务场所或各办税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后,可直接发起实时扣款(从三方协议签约账户中扣款)。
税收制度改革领域(4项)。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税务服务数字化升级、出口退税智能诊断新模式、综保区一般纳税人登记备案“一窗办理”。
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
自2023年2月8日8:30时起,锦州市税务局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变更为0416-3089308。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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