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50号修正),对照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我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严格按照《辽宁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辽职转办发〔2022〕2号)要求,梳理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住建、教育、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指导,各司其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签约扣款范围为全省(除大连市)范围内参保且存在有效《社会保险费个人委托扣费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重点组织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研究,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落实落后“两高一低”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养对象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中介机构等在职在岗的会计业务骨干,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科(处)长;高校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不再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资助。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2022年标准为108元/年),其资金来源由参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共同负担,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参保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自行确定单位和个人负担比例。
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为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愿退尽退”。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从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从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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