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期限实施减半征收。
对符合实施范围且按减征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减征期间缓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2019年以前全额暂缓缴纳风险调剂金的企业不在减征范围内。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根据辽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快速将2月份应减免但已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至企业,税务部门已开辟了绿色通道,发起批量退税业务,相关费款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退至企业缴费帐户,敬请您及时关注。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和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列入减征范围。
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失业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冋失业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领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生育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畅通24小时热线电话(8890000或12345)和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纳税(缴费)人的生命安全和办税权益,我们将切实做好办税服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最大可能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
自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不需到办税大厅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预算,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至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化服务资源,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个人所得税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宣传辅导活动,助力年度汇算工作平稳实施。
自3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按新调整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自行申报缴费,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确认。2020年1、2月份按照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
首先,办税人员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实名注册,然后在您单位税务登记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再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WEB端进行办税授权,授权后的办税人员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扫码实名登录扣缴客户端办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12-23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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