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如有疑问,要及时通过税务机关、12366热线以及个人所得税APP提问留言等方式咨询,不要轻信网传、口传的所谓“退税秘籍”,避免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错误申报或不实申报,对您造成不良影响。
上门取件地址为辽宁省内的,纳税人确认邮寄信息填写无误,在线支付邮费成功后确认提交订单,邮政快递员上门收取资料不再收取邮费;上门取件地址为辽宁省外的,纳税人待邮政快递员上门收取资料时向当地邮政快递员支付邮费。
此次功能优化同时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客户端两个办税渠道,其中网页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使用、综合信息报告、证明开具等业务;客户端涉及税费申报缴纳、发票使用、综合信息报告等业务。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根据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医保经办机构精准掌握基金运行情况,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从速从快做好减征期经办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期限实施减半征收。
对符合实施范围且按减征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减征期间缓缴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2019年以前全额暂缓缴纳风险调剂金的企业不在减征范围内。
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根据辽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为快速将2月份应减免但已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至企业,税务部门已开辟了绿色通道,发起批量退税业务,相关费款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退至企业缴费帐户,敬请您及时关注。
对我市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参保缴费的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和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列入减征范围。
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上门对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即时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税控开票系统须在3月开票前完成升级。
失业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冋失业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领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生育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畅通24小时热线电话(8890000或12345)和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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