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元/月的政策执行)。
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强化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会计行业电子证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式采集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信息,确保本地区会计行政审批电子印章能够实时被财政部电子证照系统调用。
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数据共享枢纽,实现政务数据信息应上尽上、互联互通。加快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招标投标等领域电子证照、电子印(签)章互通互认,推进全场景无障碍应用。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省政府出台减租政策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要意义,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减负,及时准确高效做好减租工作。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继续实施制造业研发投入按100%加计扣除的政策;继续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引导和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出口。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考试,于2022年9月3日-4日举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10:00-3月28日17:00,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31日14:00。
加大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力度,做实市级统收统支,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失业保险金。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积极推动政务服务“异地通办”。强化省域间数据共享互认,推进跨省(区、市)数据共享应用,鼓励设区市与周边相邻城市开展点对点“异地通办”,进一步梳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事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可办”。
加强建筑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管理,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1.5%基础上,鼓励各地对信用评级评估为“优”“良好”的企业可分别下调50%和30%。鼓励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
细化责任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助企纾困政策、细化促企提升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西省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为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的有关规定,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赣会协[2018]20号)的规定,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了2021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2021年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位排名信息已公示期满,现予以公布。
从2022年2月1日起,全部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再使用纸质财政票据,所有剩余纸质财政票据全部作废,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向本级执收单位发放纸质财政票据,所有执收单位也不得再开具纸质财政票据。
对已经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再登录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在每家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税务机关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测算。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50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7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2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8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为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促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位居全国中上水平;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年均增长14%以上;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提高至4.68%;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4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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