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强化督查督办。省税务局将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情况纳入疫情防控专项督导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受理有关诉求,强化督查督办,加强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强化监督绩效。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为有效减少人员集聚,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移动办税端、自助办税端、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减少赴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一批《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切换升级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为明确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手续,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需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格式、内容等进行明确。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新要求,更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促进依法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新上线了【实名登录】功能,以便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实名办税。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局已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1.12版的升级工作。从即日起,外贸出口企业需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2.190920版》(发票2.0系统未推广地区专用)申报退税,此次升级不涉及生产企业,请各外贸出口企业及时在我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安装程序,请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档,确保做好旧版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后,按照说明安装、配置、使用新版申报系统。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按16%比例缴费,比原20%降低4个百分点;个人按8%比例缴费,与降费前保持一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围绕行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监督检查风险管控为重点,开展风险监管工作。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鹰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481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4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5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列入全省工信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称号自动终止。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2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8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要求,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将进行Weblogic补丁升级优化,本次升级优化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8:00至2019年7月24日22:00,届时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暂停服务,请纳税人提前做好准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江西省财政厅编制了《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对外公布。
因我省近期强降雨频繁,全省多地不同程度受灾,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将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2019年7月15日延长至2019年7月19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申报人员须上传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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