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税负平移”原则。我省现行契税制度对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基本平移我省现行税率,有利于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保持税负总体稳定。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订)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我厅积极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在我厅组织实施的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中,对企业申报人员单独评审、单列指标,近3年企业入选56人,占企业申报数的56%,比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入选率高出36.87%,资助经费总计2680万元。
加快整合各类涉企政务服务平台、热线,建立健全企业问题化解快速反应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力量协同、处理迅速。完善企业“白名单”帮扶制度,大力开展结对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上缴廉政账户的款项为干部职工和临聘工作人员在工作和公务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非法所得(如: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等值款。)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修订)。
除上述免征事项外,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继续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23号)精神和其他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职称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贯彻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对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联系我省实际,围绕我省“十四五”发展规划,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结合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以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除“四唯”倾向,抓紧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主管工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小微企业工会申报的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南昌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审批后,向社会张榜公示。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
对省政府赋予市场监管领域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在认领赋权事项及编制承接省级事项目录时应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联系,并将认领事项的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局从即日起更新使用2021A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在我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新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并根据安装说明,对企业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的更新操作。
坚持壮大总量与优化质量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扩张,引导现有产业链、价值链提升。
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和社会共治新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西省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现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衔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经多方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并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促进各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省与市县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起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资料等,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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