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税负,统一征收标准,经请示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代开门临发票时征收的地方税税种和税率明确如下:对小规模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只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年终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省局常务会议同时研究决定将40户企业(集团)作为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现将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上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巩固完善之年。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对圈地不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销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的失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外),在本市范围承接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收收入归属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为减轻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量,减少重复劳动,凡在代开发票上已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并且申请表和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保存的,可免予在申请表上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和完税情况。
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政策规定的宣传。各地应充分利用税法公告栏、纳税服务12366热线、网上申报平台、新闻媒体等不同途径,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新的抵扣期限告知纳税人,确保政策的落实;提醒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时依法纳税、及时开票,采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并及时申报抵扣,尽可能杜绝因企业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工作疏忽,形成扣税凭证超过法定期限无法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对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见附件),其中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不变,填表说明作了修改。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5%税率。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请各纳税人在年末会计结账的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政策的学习领会等所得税年报准备工作,并请关注我局网站通知,特殊业务请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根据总局、省局对建筑业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大集中系统项目管理模块的需要,特制定《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创新思路,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树立风险意识,提高汇缴质量,不断改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提高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的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审批及减免税备案事项,各管理岗接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后续管理确认。后续管理主要审核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供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资料中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依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的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权限前移、后续管理加强、责任追究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对检举制造、加工假发票窝点的,一经查实,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假发票在10万份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万-100万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查实假发票100万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各地应将《管理办法》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所属期2009年9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在省局相关业务需求开发上线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一户式"申报数据,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台帐管理,按月计算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
国税、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共同进行定额核定,保持定额及执行期限一致。定额核定原则上以国税机关核定的信息为主,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取得一致。双方应克服分局管辖范围不统一、工作方法不同等带来的困难,使定额核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以下简称“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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