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现将2020年度全省第一批申报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均提供五区车辆购置税通办服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税收调查工作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税收调查数据为一系列税收政策调整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请您循序“真实、准确”的原则填报调查数据。
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入选省工业互联网资源池、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本地服务商,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加盖于行政复议工作中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科技、审计等部门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核查过程中,发现并通报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中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真实性存疑、数据偏差过大等情况。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财务专家基本条件如下:
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计算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等,予以加分。经审核和评分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考试范围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相关知识,着重考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苏税发〔202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经省政府同意,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纳税信用预评价结果,引导纳税人及时关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多举措增加我市A级纳税人数量,让纳税人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户(单位)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21年03月31日起终止你户(单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你户(单位)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你户(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一要高度重视。今年的“春风行动”不同于往年,今年特别强调要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措施落实得好不好,与落实中央提出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效果好不好直接挂钩,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
做好满意度评价。全面落实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纳税人满意度、纳税人需求、纳税人遵从度关联性研究,补短板、强机制,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同步提升。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73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2021年3月31日前将政策落实到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缴费困难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深化“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或者考点工作人员协同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资格考试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该考点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
省财政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知》(苏政办发〔2019〕19 号)规定对各地给予补助。
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以及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实施更加便利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做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探索与我省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监管模式。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年版)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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