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地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园区等片区用地的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工业用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无锡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2年1月14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浦江路30号)。
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明确“无废城市”建设资金范围和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标杆,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优化延续近年来市委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7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08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39号建议的答复
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立改废释纂,省政府对1985-2019年公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2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服务领域创新拓展,业务边界不断拓宽,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形成一批省内外知名品牌。服务市场秩序显著改善,市场竞争公平理性,行业收入稳定增长,力争至2025年,全省行业年业务收入规模达到30亿元,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超亿元的机构达到2家,超千万元的达到50家。
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规范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操守等信用信息,对诚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黑名单”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信用考核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守信意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25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1821元。
若本年度内资产评估师姓名、身份证号码(含升位)、政治面貌、职称、学历等主要信息有变动,请填写《资产评估师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7),并附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省评协审核汇总后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认。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
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缴费入库,通过税务征收系统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单位名下土地(江宁开发区紫金二路以南、苏源大道以西科研用地)已被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收回,此次土地收回不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收回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过户前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向我局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情况、人力资源、内部治理、党群和统战工作,以及惩处和自律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中,惩处和自律管理相关指标作为扣分项。具体指标和评分办法由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规划需要制定。
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审定事务所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家单位“最佳组织奖”、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家单位“优秀组织奖”。希望受奖励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25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1821元。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2020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16%)。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落实有关经办内控、基金监管岗位与人员的配置规定,设区市要有专门内控、监管部门,县级至少要有专职内控、监管岗位。加强一线直接经办、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保工作人员、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
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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