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210036),并在信封上注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求意见”字样。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省注协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奖补办法》已经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会商。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正式启用,面向需在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涉税事项,不含退税、更正申报等特殊事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自2021年10月起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每月缴费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至月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次月1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
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报送2019年同期资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提供主体文档: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负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优化工作,成立由热线管理、行业主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热线归并优化协调推进小组,制定本地12345热线归并清单,统筹推进热线归并优化工作。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用工分类指导,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相关企业应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
改进预决算公开。加大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大力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2021年9月,在“江苏人才信息港”上搭建了“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云平台”统筹人才资源、数据资源、服务资源、集中发布引才环境、人才政策、引才活动、载体平台等信息,向人才集中展示推介江苏人才发展环境,为人才在苏创新创业提供向导。
2021年9月17日20时至10月11日8时,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暂停工伤人员刷卡就医服务,期间工伤职工需就医的,先行自费。2021年10月11日“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转为工伤医疗联网结算或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处理。
鼓励并倡导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继续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选择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出口退税“网上办”以及邮递办税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税缴费。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及公众号等自媒体,多渠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培训等,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考点和机位正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以保障广大考生的健康安全。
根据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合理限制每日进入大厅的总人数和同时在大厅办事人员数量。在恢复常态化管理后14天内,采取50%限流措施;15-28天,采取75%限流措施;28天后,恢复正常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期间人流量不能超过最大接待量。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已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竭力为大家提供安全的办税缴费环境。
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
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人员每人每月1080元;男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人员每人每月970元。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另行组织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精神,现将江苏考区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延考具体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梳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裁量相关制度进行梳理,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更好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请您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从2021年8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28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8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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