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出申请,省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25/144054.html

2016-10-09

吉林省法规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宣传工作,采用“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纳税服务QQ群等网络媒介,加大《公告》宣传力度。

https://www.shui5.cn/article/f2/116116.html

2016-09-28

吉林省法规

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在公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通办业务办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https://www.shui5.cn/article/e9/107555.html

2016-09-21

吉林省法规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d1/107700.html

2016-09-13

吉林省法规

办税人员在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试行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https://www.shui5.cn/article/63/107614.html

2016-08-31

吉林省法规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https://www.shui5.cn/article/f8/161636.html

2016-08-22

吉林省法规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https://www.shui5.cn/article/4d/107615.html

2016-08-15

吉林省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下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请各地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

https://www.shui5.cn/article/44/159815.html

2016-07-12

吉林省法规

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8d/116245.html

2016-07-01

吉林省法规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https://www.shui5.cn/article/c9/161630.html

2016-06-13

吉林省法规

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和优势,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https://www.shui5.cn/article/92/115993.html

2016-05-27

吉林省法规

通过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有效整合全省地税系统内的法律人才资源,打造政治、业务和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更好地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https://www.shui5.cn/article/51/115992.html

2016-05-12

吉林省法规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特殊情况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延长发票使用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剩余地税发票缴销和地税税控装置注销事宜。

https://www.shui5.cn/article/a9/116114.html

2016-04-27

吉林省法规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等暂未纳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可向国、地税任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待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https://www.shui5.cn/article/04/146000.html

2016-04-25

吉林省法规

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https://www.shui5.cn/article/d6/105119.html

2016-04-21

吉林省法规

鉴于县(市、区)地税局和国税局机构设置不能完全对应,特别是地税局的一些专业管理局无对应的国税局,所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的县级局对应关系由各市(州)地税局和国税局共同协商确定。

https://www.shui5.cn/article/0e/116113.html

2016-04-14

吉林省法规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https://www.shui5.cn/article/5c/163199.html

2016-04-13

吉林省法规

现将《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去产能的实施意见》《关于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关于去杠杆的实施意见》《关于降成本的实施意见》《关于补短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2016年5月底前形成具体落实意见,并报省政府办公厅。

https://www.shui5.cn/article/7f/57497.html

2016-04-12

吉林省法规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以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兴办教育;进一步放宽合作办医条件,支持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https://www.shui5.cn/article/c0/146203.html

2016-04-06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板块中“网上申报”进入,网址http://www.jl-n-tax.gov.cn,登录安全认证仍使用原有的证书介质(UKey),登录用户名不变(纳税人识别号)。

https://www.shui5.cn/article/6d/87028.html

2016-03-30

吉林省法规

纳税人需携带公章、法人章、办税人员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首先进行相关税收信息确认,然后依据纳税人需求及有关业务规定,办理一般人资格登记、发票领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减免税备案等事项。

https://www.shui5.cn/article/ab/86912.html

2016-03-28

吉林省法规

吉林省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执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b6/149974.html

2016-03-28

吉林省法规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https://www.shui5.cn/article/ee/116112.html

2016-03-11

吉林省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d4/171725.html

2016-01-27

吉林省法规

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省局”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减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https://www.shui5.cn/article/c4/85694.html

2016-01-18

吉林省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2014年度评价为A级纳税级别的纳税人进行了补评和复评,具体名单通告如下,详见附表。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https://www.shui5.cn/article/e3/87710.html

2015-12-03

吉林省法规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90日内完成对清算结果的审核,形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附件12),经本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达纳税人,同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附件1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https://www.shui5.cn/article/51/85744.html

2015-10-26

吉林省法规

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https://www.shui5.cn/article/4d/82396.html

2015-09-24

吉林省法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https://www.shui5.cn/article/af/82607.html

2015-09-22

吉林省法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https://www.shui5.cn/article/95/82606.html

2015-09-22

吉林省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https://www.shui5.cn/article/9c/82127.html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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