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返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将返乡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应提交《2022年因疫情缓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两项材料。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完善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及时反馈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和《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精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申请。在5月、6月未申请的,可自行根据本单位4月份缴费情况确定缓缴起止时间,缓缴起止时间需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对园区税收增速、亩均税收提升幅度分别排名全省前10位的,奖励300-500万元。今年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科技创新”“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稳定工业经济增长”4项工作中,各增加了5个园区的评选指标,分别由省政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形式,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但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
我省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招聘的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经聘期内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家单位为2021年湖南省省本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务部门是加油站采集数据的使用部门,将强化数据比对分析,督促加油站如实申报纳税,并进一步加大对偷逃成品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行业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程序临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限定及支付标准等。
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确保供需平衡。完善“熟地”“净地”供应机制,对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优先供应,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土地依法转让。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网络在线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县(市/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注明参照物名称(或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中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规定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实施强省会战略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湖南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的重点举措,是深入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进一步优化纳税流程,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全面实现申报、发票、退税等全部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逐步推行税费申报电子化、要素化,实现预填申报自动化。全面推广电子发票。落实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工作,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
推送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省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整理归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指导出口企业不碰红线,不越底线,防范违规退税风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适应湘潭市财政体制优化整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岳塘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岳塘区局)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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