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与投资人。创造环境吸引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伙人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多渠道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为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相关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现将代扣代缴单位为纳税人扣缴并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的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纳税人完成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和路径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有关内容,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全文废止。
将“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修改为“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则,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检查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各类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办发[2017]42号)的工作部署,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州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州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开户银行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三),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现向社会公布该规范,方便各界参考应用。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近年以来,国务院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举措,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去年又专门下发文件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为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除变更“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信息以外的变更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房管(住建)部门是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定期向同级工商、通信部门通报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信息。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减少管理审批层级,按照“能放则放、放管结合”原则,原则上市局可授权的管理事项均依法依规授权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市级管理事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可先行办理,向武汉市地税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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