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区域经营市外建筑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申报缴税)时,“一窗式”同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所有税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决定对《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等10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局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1.5%、4%、6%执行;其他地区可下浮0.5%,按1.5%、3.5%、5.5%执行。
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0%。市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65%;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5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为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154个事项实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税收遵从风险行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将5月份补评、复评和动态调整后的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税收调查工作起始于1984年,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调查数据收集统计提供政策定量分析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税制改革和制定财税政策提供的重要保障。税收调查为费改税、“两法”合并、营改增等历次重大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数据支撑,您填写的每一行数据都无比珍贵。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三下”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有关规定确定。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提高跨省大件运输通行效率。切实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相关工作,实现“起运地受理、途经省联批,起运省发证、途经省互认”工作目标,确保一地办证、全线通行。
司法鉴定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必备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外,还要精通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18年4月30日前,请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本次升级将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您只需打开开票软件即会自动升级。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1236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60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8个事项(见附件2)。
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人行计划于2018年3月29日晚21:00至2018年4月1日上午12:00对全国电子缴税系统进行业务升级,升级期间所有电子缴税业务将暂停,包括三方协议验证,实时扣款,银行端查询缴税(含POS机刷卡缴款)等操作均不能进行。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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