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明确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省市场监管局在公示系统年报页面增加经营主体授权入口和数据代入功能,并对操作步骤进行提示,引导经营主体根据提示完成年报。省税务局支持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接口获取税务年报资产状况等数据信息。
预测10月19日、20日、23日大厅人员相对集中,人流高峰时间段为工作日9:30-11:00.14:30-16:00,建议您优先选择其他日期及时间段到厅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武汉市东西湖红十字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全省性社会组织
参保方式: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照等到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
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线下办理渠道:凭身份证号码在全市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缴费;居住地有农行智付通、建行裕农通服务网点的,还可在服务网点刷卡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失效废止。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公告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8.1
计费方法:残保金年应缴纳额X=(2022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2022年社平工资67477元的2倍)。
中小微企业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在征求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人民法院可以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庭外重组或快速重整。
加强资金投入。统筹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主要口岸降低收费、扩大查验免收费试点范围、降低企业报关成本。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本市(州)主要口岸降低收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强化资金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税费减免等政策。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互联网+”等系列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挖掘培育一批创业主体。对创业失败的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交易双方通过湖北政务网或“鄂汇办”app不动产登记模块,完成转移登记申请后,承受方(买方)可直接通过“鄂汇办”app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坚持依规惩戒。依法依规处理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除给予惩戒之外,对于整改不到位、屡次出现重大执业问题的事务所,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采取移交行政监管部门等手段,形成有力震慑。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诚信档案,并实时更新。
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88号)的有关要求,选择本行政区域内部分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引导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的部署,全市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并号,您可通过拨打(027)12366,按“2”号键即可选择所属区局咨询相关业务。各区税务局原咨询号码暂时保留,与12366热线实现双号并行。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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